探微释疑改变案件定性,追回税款210万元


近日,黄梅县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过程中,通过深入细致审查,从细节中发现端倪,引导侦查方向,改变案件定性。



案情概要


2019年12月,黄梅县检察院受理了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侦查机关认定湖北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在2015年6月至11期间,先后与北京的五家公司签订虚假买卖煤炭合同,在未进行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6份,套取国家税款29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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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涉及到国家税款问题,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黄承全在收到案卷材料后仔细审阅案卷,发现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虚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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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如果要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那么必须得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从未有过实际的煤炭交易行为,但案发之前此北京的五家公司的负责人均已逃失,短期内无法采证。”黄承全介绍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15年6月11日《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中认为,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犯罪嫌疑人有没有过实际的煤炭交易行为,将直影响案件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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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过程中,黄承全反复审阅案卷查找界定陈某的交易是否确为虚假交易的相关证据,在查找无果的情况下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开展引导侦查工作,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要求调取相关证据,并向侦查机关承办人说明该证据影响本案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否成立。

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依然不能确定陈某的交易是否确为虚假交易。案件到这里似乎进行不下去了,但是黄承全并没有因为证据锁链不完整而草率的以证据不足不起诉结案,想到案件可能涉及到大额税款的流失,他认真审查案卷材料,终于有了新的发现。

侦查机关调取的新证据显示,税务稽查部门曾于2017年2月和4月先后两次向陈某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要求陈某缴纳已抵扣的210万余元税款,但陈某一直未按要求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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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补充侦查后,虽然现有证据不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证实陈某未进行煤炭类的实际交易,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套取国家税款。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拒不履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的行为,符合刑法第201条的规定,应认定为逃税罪。”黄承全说道。


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梅检察院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虚开增值税罪,改变定性为逃税罪。在提起公诉时,为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提升办案质效,鉴于陈某已主动补缴应纳税款,黄承全对犯罪嫌疑人陈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最终,法院采纳公诉意见,以逃税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